深圳离婚律师:无法联系对方时离婚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28 10:03:37

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法官难以与当事人联系,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也难以判断。如果处理不慎,矛盾会更加突出。为了更好的处理这类纠纷,深圳离婚律师告诉你如何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无法联系对方时离婚流程是什么

       一、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定义,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没有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中,采用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方的亲戚和双方的亲戚,包括父母发行的书面证明资料在内的被告居住的村委和居民委员会发行的证明书由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这些证据的采用,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属或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用;因单位与被告是劳动关系,不能知道在工作时间以外被告会去哪里,因此不应采用;而基层组织与被告居住、生活最密切,能够了解被告在哪里,而不存在个人情感因素,因此不应采用。所以,在立案阶段,原告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提供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下落不明,唯一正常的做法是发出通知。但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公告不能统一送达,应在公告送达前联系被告的近亲属。如果是在本地,可以在家聊;如果不在家,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被告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既不受理应诉材料,也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的,应当立即公告。

至于离婚案件公告的送达方式,通常采用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作者认为,在当地发布公告更合适。理由如下:一是知道被告下落的当地群众能够及时告知被告;二是原告离婚诉讼能引起群众反响,法官可能收到对被告有利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第三,发布本地公告可以减少时间、程序和资源。但是,如果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是外国人,将报纸公告与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允许离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作为配偶的一方应该知道对方的下落,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哪里的话,夫妻之间的义务也不能履行,夫妻关系是虚构的,夫妻感情也不能说话。因此,如果这样的事件能够确定被告的下落不明的时间在1年以上的话,笔者建议允许离婚。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邮寄户籍所在地也没有人接受的话,必须充分重视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户籍,只要根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的话,就有可能发送离婚证明书。因此,对于第一次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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